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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概述】
對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第三方因引證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在商標核準注冊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的過程。
【商標爭議的多重價值】 |
對未能及時在系爭商標異議期內提出商標異議的有效補救手段; | |
是企業戰略發展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手段。 |
【溫馨提示】
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理由不成立的,被爭議商標繼續有效,如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可在收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起訴; | |
爭議商標因在先注冊的商標的存在而沖突所引起的爭議,提出爭議期限為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算5年內; | |
如爭議的起因是由于系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范或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該類商標爭議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 。 |